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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推进民主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庆云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评议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形式。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有利于被评议部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更好落实;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团结各方、凝聚人心的作用,为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推动庆云跨越发展、崛起振兴贡献力量。
第三条 民主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中心,客观公正地评价部门工作,肯定成绩,查找不足,促进被评议单位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基本原则、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的原则。民主评议部门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每个重要结点都及时向县委汇报,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进行。主动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重点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评议,争取县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坚持突出特色、民主监督的原则。民主评议工作必须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通过组织县政协常委、委员参加评议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充分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评议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坚持正面监督,以团结鼓劲、促进工作为目的,重点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议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到用事实说话,不夸大问题、不回避矛盾,评议中肯坦诚,建议切实可行。
(五)坚持边评边改、以评促改的原则。要加强与被评议部门的沟通,做到评议和整改相结合,确保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为县政府组成部门及办事机构、司法机关及省市驻庆单位。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情况。
(二)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情况。
(三)对政协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等办理落实情况。
(四)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形式和步骤
第七条 民主评议通过听取汇报、深入调研、协商座谈、测评投票、意见反馈等形式进行。分组织动员、自查调研、集中评议、反馈整改4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组织动员阶段:
(一)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向县委汇报,向县政府通报,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确定评议部门。原则上每年评议1次,五年内对列入被评议部门的单位,全部进行评议,每次10-13个单位。确定的原则是:从备选部门中扣除本届县政协已经评议过的部门,确定当年被评议部门备选名单。把备选名单提交年初的政协常委会议进行票决,根据得票多少确定被评议部门。
(三)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主席会议审议当年民主评议部门工作实施方案。报县委批准后,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评议工作。
第九条 自查调研阶段:
(一)被评议单位自查自评。制定迎接县政协委员民主评议实施方案,召开本单位动员会议。
(二)县政协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无陪同调研。
(三)各评议工作小组深入被评议部门实地调研,分别写出评议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后,反馈给被评议单位。
(四)上半年,县政协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政协常委深入被评议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并把调研结果反馈给被评议单位。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被评议单位,将督促其整改。
第十条 集中评议阶段:
(一)下半年,召开县政协常委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汇报后,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
(二)汇总评议情况。满意率,占与会人员80%(含80%)以上者,确定为满意单位;不满意率,占与会人员50%以上者,确定为不满意单位;居于两者之间的,确定为基本满意单位。
(三)形成评议报告。以县政协文件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同时向县督查考核办、县委督查科和县政府督查科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反馈整改阶段:
(一)经主席会议审议后,各评议小组组长将评议结果和政协常委的意见和建议,向被评议单位予以反馈。经票决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协。经票决为“不满意”的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议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投票。经两次票决均为“不满意”的,报请县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二)评议结果在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的运用。经县委同意,决定将县政协民主评议部门结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列为扣分项目,分值为15分。评议结果为满意的单位,不扣分;评议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单位,根据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之和多少扣2—10分(具体扣分值如下: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为90%及以上的扣2分,89%-85%的扣3分,84%-80%的扣4分,79%-75%的扣5分,74%-70%的扣6分,69%-65%的扣7分,64%-60%的扣8分,59%-55%的扣9分,54%-50%的扣10分);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一律扣15分(千分制考核)。
第四章 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工作在中共庆云县委领导下,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县政协主席会议直接领导下进行,成立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县政协主席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协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委员活动工作室。
第十三条 实行一个评议单位建立一个评议小组的方法,由政协分管副主席担任组长,相关委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性质,从委员中选择具有相应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委员、社会专家学者担任评议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九届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由县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政协庆云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