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庆云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协有关文件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政协德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庆云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协履职中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条 委员履职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庆云融入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等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凝聚力量,创新履职,努力推动庆云跨越赶超、崛起振兴。
第四条 委员履职遵循的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作用。
(二)恪守宪法、法律,践行政协章程,遵守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提高能力素质、保持良好形象,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四)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界别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积极履职尽责,珍惜自身荣誉,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六)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善交朋友、广交朋友、深交朋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更好团结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共同奋斗。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县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规草案,县政协重点工作及机关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我县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县的实施,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自觉学习理论知识。委员要坚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新时期统战政协知识、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所涉及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委员或常委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各种协商会议、界别活动组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交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或提案办理座谈会。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研活动。
参加政协组织的民主评议部门活动。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活动。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上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三条 由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邀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各界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对外联谊、交往等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参与捐资助学、扶贫帮困、志愿服务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县政协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政协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界别履职等经常性工作。完善县政协门户网站,搭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服务平台,丰富履职方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拓宽委员履职渠道。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广泛征求委员对协商活动和视察考察调研选题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各种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常委。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
(—)健全完善委员联络工作机制。
县政协领导及分管的委室,应与本委室委员和分工联络的委员、界别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网络、微信等形式,了解委员情况、听取委员及联系群众的意见。每年度联系走访分工范围内的政协委员应不少于1次。
县政协领导到基层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时,应注意加强同乡镇(街道)委员的联系,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听取对县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
县政协各委室在乡镇(街道)开展委员履职活动,要注意吸收本乡镇(街道)政协委员参加。
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室做好本乡镇(街道)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努力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政协委员应主动加强与政协机关的联系。当委员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县政协相关委室登记备案,以保证每位委员信息准确、联络畅通。
第二十一条 完善委员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研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制定届内委员学习培训工作规划,及时组织新委员任职培训,分批对全体委员开展集中轮训。新任委员必须参加初任学习培训,保证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2次轮训。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协商产生后,县政协应及时向委员所在单位发函明确其委员身份,并告知委员权利义务,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在时间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机关要增强政协意识、学习意识、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坚持一流的标准、一流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努力建设成为政协委员之家、各界人士之家、基层政协之家、机关干部职工之家,为委员履职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健全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机制。
(一)实行年度述职考评制度。每年对县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和做好本职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考评。听取委员述职,委员进行互评。确定每位委员的年度考评等次。评选表彰优秀政协委员,激发政协委员履职的积极性。
(二)实行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制度。实行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视察、考察、调研、学习培训等履职情况统计。县政协委员参加例会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记载,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记载,参加各类活动情况按“谁组织、谁记载”的原则,由县政协各委室分别记载。县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负责情况汇总,并存入《委员履行职责档案》。
(三)实行履职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度末,由县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对政协委员当年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委员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及推荐单位,并作为换届时推荐县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对评选出优秀等次的政协委员和优秀提案者,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通过电视台、庆云报、县政协网站等途径,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
(一)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县政协履职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和征询事项。
(二)严格落实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常委要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委员或常委本人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工作机构请假,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有效。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期间,委员或常委因故临时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时,要提前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本组召集人批准并报会议工作机构备案;请假时间超过1天,要将书面请假报告经本组召集人审签并向会议工作机构提交,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事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县政协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报秘书长审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并正式答复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
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履职活动的委员,要向政协承办部门请假,由政协承办部门负责汇总登记,报主管领导审批。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保持风清气正。
(三)建立完善政协委员纪律约束机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难以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依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政协委员届内无故缺席1次或连续请假2次全体会议的,给予书面警示,责成分工联系的委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选优秀政协委员资格,并函告其工作或推荐单位。
2、政协委员届内无故缺席2次全体会议或请假3次全体会议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或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3、县政协常委不履行职责,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届内1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给予书面警示;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进行通报批评;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经主席会议决定,劝其辞去常委职务;累计4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由县政协党组会同组织、统战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委同意,经全体会议决定,撤销其常委职务。
(四)完善政协委员届中调整制度。
1、政协委员辞职。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调离本县工作的;
(2)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
(3)个人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责的;
(4)符合本意见应辞去政协委员条款的。
辞去县政协委员职务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县政协党组会同组织、统战部门协商后,报县委同意,由县政协常委会作出决定。逾期6个月仍不提交辞职申请的,视为自然离职。
2、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妨碍团结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由县政协常委会作出决定。
3、增补政协委员。因工作需要增补政协委员,要按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后,提请县政协常委会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委员、常委对撤销委员资格、常委职务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室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或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制定相应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九届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